展厅防火分区规范
1、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;
(2)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.0倍;
(3)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.0倍计。
2、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,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、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。
3、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。
4、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,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、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5、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,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、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;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、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,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.0倍。
6、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。室内库房、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和1.00h的楼板进行分隔,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。
7、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,不应直接设置在展厅内。
8、使用燃油、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,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,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。
10、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展览时间的供应量,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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