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物馆消防规范
1、博物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,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规定。
2、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耐火等级应为一级:
(1)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和高层建筑;
(2)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㎡的单层、多层建筑;
(3)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。
3、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。
4、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,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222的规定。
5、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、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除工艺特殊要求外,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,不得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、乙类的物品;
(2)藏品技术区、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,或使用、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、乙类物品时,应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,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GB 50016的规定;
(3)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,当使用明火设施时,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,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,且应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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